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(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)。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,应当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.所在院(系)院 长(主任)签署意见i经学校审核批准后,准予延长修业年限.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 修业年限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保留学籍。 3.学生应当中请延长修业而未申请的,按结业或肄业处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