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核准后予延修业
文章作者:Admin 文章来源:www.cqzcj.com 更新时间:12/01/06

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(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)。
   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,应当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.所在院(系)院
长(主任)签署意见i经学校审核批准后,准予延长修业年限.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
修业年限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保留学籍。
    3.学生应当中请延长修业而未申请的,按结业或肄业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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